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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条件及渠道合作条约
发布日期:2008-8-24   点击量:1055

代理条件
1、 申请者必须是独立法人实体单位,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办公场地,具有良好的资金周转能力和

商业信誉。
2、 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经验,有系统实施和技术服务的经验。
3、 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,能够独立制定当地的市场推广计划和销售计划。能有力配合我店的市场

宣传,开发二级代理商,管理当地的市场秩序。
4、 合作期间,不得代理其他相关同行有竞争软件产品。
5、 在所在区域具有销售网络及相关行业经验的优先考虑。


渠道合作条约
1、作为四海通软件的代理商和合作伙伴,应本着"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"的原则,共同开拓市场,服

务2、用户,以三盈互利为最终目的;
3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,不串货和销售来历不明的产品,不能跨越销售协议中规定的区域销售软件产品 ,

4、对有怀疑的产品,应及时知会我专卖店;
5、必须树立良好的行业典范、诚信,不能欺骗或误导用户;
禁止对我公司的产品进行价格的恶性竞争销售,严禁在公开媒体上发布低于我店正常销售价的价格信息。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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